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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关系中继承的财产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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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 王某父亲于2010年12月去世,留有遗产房子一套,由王某继承,并于2011年7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
2011年10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因为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妻子刘某主张分割房子的一半产权归自己所有,而王某认为此房子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刘某无关。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某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综合本案的证据所证实的情况,王某父亲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子就应属于王某与刘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刘某有权要求分配属于她的份额。
【法院裁判】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刘某给付王某该套房屋价值的一半60万元,该套房屋归刘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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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杨大伟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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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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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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