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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
来源:杨大伟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8-09-03
浏览量:263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徐某某,男,194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伟,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徐某某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沪02民终109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徐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12年6月,王某某欺骗徐某某同去旅游,之后王某某就离家出走,对徐某某不闻不问。王某某在当时私自转给双方婚生子徐进的人民币5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未征得徐某某同意,系擅自赠与,属于效力待定,现徐某某不予追认,赠与行为无效。上述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审认定徐某某相关银行存款、人寿退保金及基金等系夫妻共同财产有误。徐某某系没有收入来源的年近七十的老人,自2012年以来,上述款项已用于维持基本生活花销。徐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某辩称,2012年5月,王某某与徐某某夫妻关系还是不错的,6月一同去旅游。王某某的赠与行为非恶意转移财产,如徐某某认为赠与行为无效,可向受赠人徐进主张。双方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各自名下均有一些财产,徐某某约有30万元、王某某约有二十六、��万元,在几年中均用于正常生活开销,所以原审按照同样的原则处理了。请求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依据查明的事实,鉴于徐进系徐某某和王某某双方所生之子,认定王某某转账给徐进支付房贷的50万元系父母对孩子正当合理的支出并无不当。原审考虑到徐某某和王某某各自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金额相当,互相抵消亦无不妥。徐某某申请再审期间所述与原一、二审无异,但其仍无法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不予支持。
综上,徐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徐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珏
审判员 张庚志
审判员 朱春媚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范仕铖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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